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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利州区人民法院: 利剑斩“污” 织牢环境“防护网”

2020-6-11  9:50:12         稿件来源: 四川经济日报

在广元利州区,有一群人,常年守护在绿水青山第一线,用司法的智慧,编织了一张张沿江河岸堤密织的“防护网”。

他们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以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

他们加大惩罚震慑力度,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他们依法惩处向水体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

为守护绿水青山,让母亲河水清岸美的容颜永驻,广元利州区人民法院持续“利剑斩污”,鼎力护“绿”,在努力护佑广元“天蓝、地绿、水清”的家园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8年以来,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235件,其中刑事10件,民事135件,行政90件。

广元市召开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司法保护协作启动仪式

对污染“零容忍”

筑牢生态环境屏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要不断深化制度改革和科技创新,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环境资源审判是该体系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广元市利州区地处四川盆地北部边缘,秦巴山脉南麓、嘉陵江上游、川陕甘三省交汇处,处于广元市主城区,辖区内自然环境资源丰富,自然资源开发力度大,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利州区人民法院深知,要保护广元的生态环境,司法智慧的强效注入不可或缺。

近年来,利州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宣传,积极探索生态修复制度,加大了对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惩处力度,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以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

在2018年妥善审理的“嘉陵江铊污染案”中,对涉案企业处以高额罚金,对企业法人代表、责任管理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责成涉案企业,彻底整改污染行为,对下游污染后果作出赔偿,修复受损环境。

2015年利州区人民法院对广星铝业公司拒不缴纳排污费进行强制执行。

“依照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环保局作为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广星铝业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权依法征收排污费。市环保局对广星铝业公司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裁定准予执行市环保局作出的排污费征收决定。”利州区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表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依申请强制执行环保机关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势必对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同时,对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力筑牢了广元生态屏障。

对自然持敬畏

勇担守护环境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让我们重新审视这个世界、审视自我,让我们充分认识到生命的可贵,应对自然心存敬畏。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行为。

2018年,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钟某军等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紫胸鹦鹉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黄蓝金刚鹦鹉、黄冠亚马逊鹦鹉。

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本案所涉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没有申请、办理取得国家行政认可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刑并处相应罚金。这起案件还被省法院列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6——2019.6)》。

当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注重精神生活品质的提高,部分人把饲养宠物作为获得精神快乐的一个方面,但少数人产生畸形心理,以饲养稀有的、价格高昂的宠物为荣,置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走向犯罪之路。“本案是近几年全省唯一的涉鹦鹉刑事犯罪案件,我国规定原产于我国的鹦鹉科所有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案涉的三、四号鹦鹉更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利州区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介绍,本案的判决将引导宠物爱好者的饲养行为,避免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有效遏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进而遏制处于上游的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对于震慑不法分子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追责、赔偿、修复

三方面守住绿水青山

“判了刑、缴了罚款还不够,还要把破坏的生态修复了!”2017年12月6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40岁利州区人荣某与47岁利州区人丁某在白龙湖禁渔期非法捕鱼10.595公斤一案。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判处荣某与丁某二人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与其他案件不同,涉案人员荣某与丁某主动以生态补偿名义向案发地基层组织交款5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白龙湖,以补偿修复案发地生态环境。

投放现场,当事人荣某表示,“非法捕鱼是错误的事情,希望大家能以我为戒,我以后不会再非法捕鱼了,如果看到类似行为,我一定会进行劝阻,并且向他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据悉这是广元市首例由法院将生态补偿款写进判决书,由渔政部门代为执行的案件。同时该案也是利州区首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办案人员介绍,近年来,利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加大惩罚震慑力度,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守护环境,刻不容缓。未来,利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司法保护协作会议精神,在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下,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治理能力、构建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为生态利州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朱艳红 四川经济日报记者  周圆韵 张瑞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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