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复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对于原告余某、赵某坚称被告周某、刘某、自贡市沿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而在庭审中所做的虚假陈述进行复庭审理,并对原告赵某当庭宣读了“处罚决定书”。
原告余某、赵某与被告周某、刘某、自贡市沿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14:40在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方支付二原告工程款共计318810.35元,并由被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在庭审中,被告方称已通过四种付款方式向原告方及原告方的委托收款方转账合计31万元整,剩余8810.35元被告方也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方,被告方的付款义务已完成,而原告赵某坚称未收到被告的工程款。被告方随即向沿滩法院申请调查令, 申请调查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赵某的转账记录。
经过法庭调查取证,查明其中一笔款真实存在。原告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遂我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赵某进行司法处罚,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
诚信原则是诉讼程序的底线,也是法治建设的生命线。沿滩法院一直倡导诚信诉讼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只有原告方与被告方共同秉持诚信参与、文明诉讼的态度,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
沿滩法院 蔡奕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