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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西南

户口材料不够先办后补 失信者将被记入”黑名单”

2018-7-12  11:22:35         稿件来源: 云南信息港

7月10日,省公安厅发布公告,就《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失信主体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黑名单”稿)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服务指南”稿)公开征求意见。

  强调“当场办结”

记者了解到,这次征求意见的改革措施更加强调了“当场办结”,缺少材料的,可以事后补上。

“服务指南”稿中,对出生登记、收养落户、租房落户、大学生毕业(肄业)落户、乡村地区分户等等所需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注明,每一项当场办结或所需工作日也都有了说明。“容缺待补”说的也就是这些材料,只用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都视为有效。

记者注意到,根据“服务指南”稿,公民改名更加规范和简便了:未满18周岁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只需要提供个人申请书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另外,公民申请变更性别,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收费。

  记入“黑名单”的失信者将被公示

同时,“黑名单”制度将“容缺”“先办后补”的风险和后果,纳入了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令所有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知晓弄虚作假的后果。

“黑名单”稿中提到,对采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籍业务,或者因干扰正常户政工作开展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记入办理户籍业务失信主体 “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在银行征信系统及法院有记录的失信人与“老赖”,将没有享受先办后补“容缺”便利的权利。

对记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通过云南省公安厅政务网站、 “信用云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自助申办、领取业务;不予受理户籍业务“当场办”等容缺办理业务;不予受理网上户籍室、公安便民服务一体机和警务自助服务超市业务。

失信主体为单位的,将通过云南省公安厅网站、 “信用云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单位信息;不予受理迁入该单位集体户业务;不予接收以该单位为主体签订或出具的合法稳定就业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予接收该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或住宿证明等材料;不予接收该单位(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同时,将失信主体信息共享给教育、人社等行政机关,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实行联合惩戒。视点

这些失信者记入“黑名单”

骗领、冒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骗领、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用于办理户籍业务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以代办户籍业务为由,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因扰乱公安户政窗口单位秩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因妨碍户籍民警执行职务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因阻碍户籍民警执行职务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

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部队人员具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入失信主体“黑名单”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以下情形等可修复信用

  并移出 “黑名单”

对于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主动向公安机关交还违规办理、骗领、冒领证件并说明情况的,自交还证件之日起,记入“黑名单”6个月后;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且主动退还得利的,自退还之日起,记入“黑名单”1年后;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自刑满释放之日起,记入“黑名单”3年后;对于第二次被记入“黑名单”的,自主动消除影响或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之日起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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